申请廉租房的基本流程如下:

提交申请

申请人需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,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。

审核申请

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,将在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、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核,并提出初审意见,张榜公布。

材料上报

初审通过后,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(区)或县人民政府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。

部门审核

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,将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,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。

民政部门审核

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,将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,并反馈同级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。

公示与批准

经审核,家庭收入、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,由建设(住房保障)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所在村、社区及街道办事处公示。公示无异议后,由区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予以批准。

签订协议与入住

批准后,申请人需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,并安排入住廉租房。

办理所需材料

书面申请表(社区居委会领取)

审批表(社区居委会出具)

申请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、户口本(验原件,复印件一份)

婚姻证明(验原件,复印件一份)

住房证明

收入证明

持有低保证、特困职工证等相关证件,提供复印件

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

相关对象的有关证明材料(如残疾证、优抚证、烈属证等)

江西省公租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

住房租赁合同(如适用)

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(如适用)

企业务工人员提供的劳务关系、工资收入、是否居住企业供给宿舍等相关证明资料(如适用)

离婚证及离婚协议、重大疾病证明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(如适用)

注意事项

申请人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,且在市区实际居住。

家庭收入需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。

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,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,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。

建议提前咨询当地住房保障部门,了解具体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,以确保申请过程顺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