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校给的安家费如何扣税,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相关实施条例。以下是具体的扣税方法:

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方法单独计税

如果学校发放的安家费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方法单独计税,那么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二条规定,安家费应计入“工资薪金所得”类别,并适用45%的税率,速算扣除数为15160。例如,若某人在当年6月收到200万元的安家费,其1-6月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,则该笔安家费计征个人所得税为884840元(2000000*45%-15160)。

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

如果学校在次年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,认为将安家费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更划算,则可以将该笔安家费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个税。例如,若某人在上半年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215万元(150000+2000000),适用45%的税率,速算扣除数为181920,则该笔安家费计征个人所得税为772500元(2150000*45%-181920-13080)。

免税条件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,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、职工的安家费、退职费、退休工资、离休工资、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。因此,如果学校发放的安家费符合国家统一规定,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。

其他注意事项

安家费与聘用人员的年收入相比,不能超过合理所得的30%。如果超过了这一比例,聘用人员将支付税款,超出部分将无法扣抵。

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,适用超额累进税率,税率为3%至45%。

建议

学校在发放安家费时,应明确告知员工该笔费用的计税方法,并确保符合国家统一规定,以便员工能够依法享受免税待遇。

员工在收到安家费时,也应了解相关税法规定,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计税方法,并在必要时进行个税汇算清缴,以确保合法合规地缴纳个人所得税。